智能写作-论人工智能写作机器人的局限性

编辑:pitaya02        日期:2020-10-16

2017年10月,沙特授予人工智能机器人“索菲亚”国籍;同年11月,日本授予人工智能机器人“涩谷”未来城市居住权,拉开了人工智能人格化赋权的序幕。学术界一直在争论人工智能机器人是否应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反对的人认为,机器只是人类实现目标的工具和手段,并非目标本身,机器人没有自主意识和意志,没有个体差异,不能独立地进行个性建构。单独的机器人没有个体差异,可以被机械地复制,没有自我保存的意义和需要。AI机器人依附于人类,是人类所有的。主人可以任意征服,使用,甚至是废弃(终结)机器人。②这些观点已经落后于人工智能实践的发展,这与奴隶主为拥有奴隶所做的辩护相类似——奴隶主中心主义,它把“人类中心主义”引入人工智能机器人。火龙果智能写作

人工智能机器人是什么?约翰.麦卡锡和其他人,在1956年达特茅斯召开的“人工智能”会议上,将人工智能定义为“通过机器模仿人类的智能”。根据这个定义,人工智能机器人是计算机算法和机器实体的一系列组合。人脑的思维性与人脑存在的实体性相结合是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本质所在。火龙果智能写作


作者认为,“主体”并不必然是生命体,无生命体如公司、组织机构、船舶等都应作为法律主体来对待,基于此,人工智能机器人不应成为特殊意义上的“主体”。人们可以拥有宠物,但是人们一致认为,宠物是一种特殊的“物”,它在一定程度上是权利的主体。阿萨罗认为,人工智能机器人作为权利主体的一部分并非不可能,人工智能的行为责任应由人工智能的人类代理人承担,由于人工智能的代理关系,人工智能机器人也相应获得了赋权,具有准人格权,具有与一般事物不同的准代理资格。有学者主张,基于对未来机器人很可能具有感知能力、情感倾向和自主意志力的认识,应该赋予机器人完全的主体性。比如 Carvin就认为,人类应当在自然人、法人之外另外设置“电子人”的主体位格,同时电子人享有隐私、自主、平等、自由的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以及言论自由等权利。有些学者甚至主张以《联合国人权宣言》为基础,起草《机器人权利宣言》。以上观点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比如无人驾驶汽车,就具有了主体资格吗?能承担行为能力、责任能力吗?这类问题不能解决,无人驾驶汽车不能上路。2016年2月,美国国家公路安全交通管理局决定,谷歌无人驾驶汽车系统可以被认为是“司机”,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它是为人工智能机器人设计的。火龙果智能写作


探讨人工智能写作机器人的主体地位问题,关键在于是否允许机器人产生自我意识。写作机器人也许是当前所有人工智能中在自我意识进化方面的前沿。人工智能写作机器人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独立的创作主体,它赋予写作机器人自我激发创作灵感和创作行为的能力,使机器人能够自我激发,进而自主地进行角色设定、场景选择和情节演变等创作。通过实践分析,目前机器人写作的主要运营领域有:机器人新闻记者;香侬科技的火龙果mypitaya智能写作;美联社的 WordSmith;华盛顿邮报的 Heliograf;纽约时报的 Blossom;新华社的小新快笔;腾讯的 Dreamwriter。大多数机器人记者所采写的稿件,都有标注或直接署名,至少从署名权上分析,这类机器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具备了“作者主体资格”。火龙果智能写作


在这一阶段,我们需要关注人工智能的原创小说。通过在大规模应用人工神经网络算法的基础上,对跨语义空间的多个深度神经网络模型实现对图像的多领域、多情感维度的深度优化。比如香侬科技的火龙果智能写作,其创作动机不是人工激发,而是通过图像进行图像激发。火龙果智能写作等已具备类人脑思维,具有一定的个性化抒情诗创作能力,有着自己的“感伤时代”风格。根据现实分析,目前人工智能机器人写作已具备独立创作高水平原创作品的能力。更有必要重新审视人工智能写作机器人是否具有作者主体资格。火龙果智能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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