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写作-人工智能创作物获得版权保护的障碍及必要性   

编辑:pitaya02        日期:2020-09-11

  (一)保护的障碍   

  在加州硅谷举行的一次国际会议上,当讨论到由人工智能所引起的著作权问题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就一再追问,“何谓作品,而谁又是作者”。这短短几个字简明扼要地指出了问题的所在,即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属性以及创作主体问题。

通过上文人工智能创作物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的比较,可以发现在我国著作权法严格的作品定义下,人工智能创作物很难被纳入其中,这给其获得版权保护设置了第一道障碍。   

  人工智能创作物除了很难以现有作品施加保护外,其产生后的归属问题也存在很大的分歧。在计算机创作物产生之初主要的问题就是归属问题,今天探讨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问题虽然不能直接从权利归属问题开始,但其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获得保护也是至关重要。假设在著作权法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前提下,却找不到相应的权利承受人,那么该保护无从谈起也没有实际意义。由于所涉主体的非单一性,其权利归属也存在分歧。历来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的归属讨论较多,大致有编程者独立权说、操作者独立权说、类职务作品说、共有权说、虚拟法律人格说等一系列理论。这些理论一定意义上都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虽然该问题早就开始探讨,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以上两个问题,是人工智能创作物获得版权保护障碍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两个问题。但人工智能创作物获得版权保护的障碍不仅于此,其他诸如保护内容、保护期限等具体制度问题也是障碍所在。   

  (二)保护的必要性   

  之所以探讨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保护问题,是因为有保护的必要性。知识产权制度最初就是基于市场建立的规则,其产生是适应交易的需要,其具体规则主要关心的就是市场交易以及通過市场交易实现资源配置。今天的人工智能创作物虽没有大规模的出现,但在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可对不久的将来可以有合理的预期。如果法律在人工智能创作物数量增多而达到一定规模时仍不给予保护,那么人工智能创作的音乐、小说等会挤压人类作品的空间。因为在相同情况下,理性人更会选择成本较低并且与人类作品没有实质区别的人工智能创作物。在此种情况下,一般作品的作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满足,创作积极性会随之降低,与之相应的传播产业也会衰弱,这与著作权法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和繁荣的目的相悖。因此,在可预见的将来有必要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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