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写作-机器人写稿首获版权,智能写作走向何方?
编辑:pitaya02 日期:2020-09-07
机器写作、人工智能协作写作,这些新的新闻写作方式一出现,就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甚至有人将其视为未来新闻生产的常规模式。伴随而来的作品著作权问题,也成为摆在新闻法学界面前的新课题。近日,全国首例认定 AI作品为作品的案件判决生效,引起了业界对 AI作品版权问题的再一次关注。本集《前沿》邀请三位业内资深学者,结合自己的研究与实践,共同探讨这个课题,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借鉴与参考。
机器写稿第一案的启示
智媒时代,人工智能能够实现完全的智能内容创作,给人工智能所创作的内容提供版权保护,是一个大势所趋
前不久, Dreamwriter自动撰写的稿件,被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认定为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该判决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进步。这一案例中确立的司法原则,对于在媒体中更广泛、更深入地应用机器人写作将起到促进作用。
AI已经覆盖了新闻写作、图像生成、视频和音乐创作,以及虚拟歌手、明星换脸、内容智能分发等各个文化领域。根据美国 Narrative Science公司的预测,未来15年内,90%以上的新闻发布将是由人工智能制作的。
除了 Dreamwriter之外,智能写作辅助系统还有微软(亚洲)因特网工程公司推出的微软小冰,新华社首个机器人“记者”快速笔小新,“小柯”由中国科学报社和北京大学的科研团队联合研发,“谷歌诗人” RKCP等等。
智媒时代,人工智能能够实现完全的智能内容创作,给人工智能所创作的内容提供版权保护,是一个大势所趋。从世界范围来看,英国、新西兰、爱尔兰等国家已经把人工智能的创作内容纳入版权法保护范围。在提出授予人工智能机器人著作权的同时,欧盟法律事务委员会也提出了需要确定人工智能“独立创造”的标准,并明确版权归属。在政策方面,澳大利亚政府部门已经对部分人工智能作物有了独到的见解。
当前,我国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保护尚属空白,版权法也在不断修订之中,因此,有许多建议将其纳入立法规划。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的判决在法律明确之前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在南山区法院的判决中,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判断步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造过程如何看待以及相关人工智能使用者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等问题作出了探索性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个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的作品,整体体现了原告发布股评类文章的需要和意图,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
这一判决确立的关于机器人写作的几条司法判断原则值得关注:一、认定原创性,二、认定“作品”构成,三、认定“作品财产权”在著作权法中的含义,四、认定著作权属于“法人”。
这一判例至少给媒体带来了如下启示:在人工智能写作远未被传统媒体重视的今天,
第一,媒体机构应该热情拥抱新技术,积极推动机器人的写作实践。
第二,要对机器人写作有正确的认识。操作者的构思与需求,是智能生成“作品”品质的决定因素,也是形成“作品”创意的先决条件。
第三,对于机器人辅助写作产生的作品,法人享有著作权,并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
目前,关于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版权保护,我国立法空白和学术争议依然存在。如果存在不确定性,将导致我国产业在这一领域的知识和资金投入无法获得稳定的法律保护预期,还会影响人工智能媒体的应用和信息内容的输出和传播。但愿立法尽快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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